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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窦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振武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窦刚出生日期1993年2月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居住地莆田市城厢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5月27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287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窦刚酒后驾驶皖K×××××小型汽车上路,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新梅路与筱塘路交叉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窦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8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窦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