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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田鸿雁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田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02执893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李新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猛。被执行人田鸿雁,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田鸿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