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范正均与姜石忠、湖南思卓医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均,姜石忠,湖南思卓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396号原告:范正均,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石忠,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湖南思卓医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0栋1202室。法定代表人:司敏原告范正均与被告姜石忠、湖南思卓医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正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正均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