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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636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翁志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姚文俊,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给付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358155.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位于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已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无剩余价值,在中国银行高邮营业部的的账户余额4085元已被另案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故本院向被执行人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于其法定代表人姚文俊处以一万元罚款。3、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送桥镇工业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俊为港籍,无法知晓其下落,同时,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俊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4、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拘留决定书、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