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倩倩、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倩倩,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孙倩倩。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倩倩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卓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