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美霖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霖,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陈美霖,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美霖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美霖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余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17日,被执行人王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美霖案款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张再洪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