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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成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贾成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308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红,男,该公司热费管理处副处。被告:贾成龙,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发供热公司)与被告贾成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发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红、被告贾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发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年度供热费8239.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2013-2014、2014-2015、2015-2016、2016-2017年度供热费8239.4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呼和浩特市集中供热的指定单位,原告在采暖期内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但被告仍拖欠供暖费,也未向原告申请停止供热,经过多次催促无果后,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贾成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向原告支付2013-2014、2014-2015、2015-2016、2016-2017年度供热费3853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费3853元,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供热费3853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