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桂华与张洪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华,张洪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595号原告:吕桂华,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洪文,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桂华与被告张洪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吕桂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桂华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