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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栾昌久与刘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昌久,刘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729号原告:栾昌久,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兖州国土资源局干部,住兖州区。被告:刘彩,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户籍登记住址为济宁市兖州区。原告栾昌久与被告刘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昌久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洪新审 判 员  朱发祥人民陪审员  赵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