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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戈里支行与郝洪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戈里支行,郝洪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戈里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83号。负责人:孙立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郝洪雨,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戈里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洪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