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中都工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英德市锦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中都工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英德市锦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中都工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六公里。法定代表人:谢家胜,总经理。被执行人:英德市锦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城西五金塑料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许环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中都工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锦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公安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英德市锦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英德市锦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