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249号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5919314D。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江路206弄6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35241K。法定代表人:叶金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3元,减半收取计10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