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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云金红与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金红,刘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341号原告:云金红,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被告:刘丽红,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华。原告云金红与被告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利息5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4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借款协议书》向原告借款700,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被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被告辩称,同意还款。但暂时没有钱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1月15日、4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借款协议书》向原告借款700,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被告应当偿还借款700,0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利息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据各两份,均未约定利息。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