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广有、王玉梅等与曾兆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有,王玉梅,曾兆辉,曾兆明,王起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934号原告:曾广有,男,193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原告:王玉梅,女,193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兆辉,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李立宏,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兆明,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第三人:王起中,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贵帅,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曾广有、王玉梅诉曾兆辉、曾兆明、第三人王起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广有、王玉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有、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广有、王玉梅负担。审 判 长 田 天审 判 员 朱吉银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