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兆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兆欧,张晓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金山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037875-9。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春生,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韩健,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被执行人田兆欧,男,1983年9月1日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309017019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王家沟村。被执行人张晓莲,女,1984年5月16日生,非农村医,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抚卫计[2017]023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田兆欧、张晓莲:“征收社会抚养费玖万捌仟捌佰伍拾贰元伍角、并从2016年12月4日起每月加收欠款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抚卫计(2016)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田兆欧、张晓莲二人于200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8日生下长女田子怡,于2012年5月13日生下次女田梓榆,于2016年5月18日生下三胎田梓壕,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田兆欧征收社会抚养费29775元,对张晓莲征收社会抚养费69077.5元,合计人民币98852.5元。限当事人在征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所征费款一次性缴至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款金额2‰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当事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抚宁区统计局证明,调查处理意见表,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抚卫计(2016)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催告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了催告程序,对其抚卫计[2017]023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事项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抚卫计(2016)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池会斌审判员 崔 征审判员 杜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