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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21号原告:綦某,男,195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某,女,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綦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綦某负担。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