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21号原告:綦某,男,195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某,女,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綦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綦某负担。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