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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周生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周生干,郑小凤,孟宪礼,孟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住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秀,行长。被执行人:周生干,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郑小凤(系周生干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宪礼,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孟冬良,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生干、郑小凤、孟冬良、孟宪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卓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