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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大标与李新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标,李新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14号原告:李大标,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纪,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瑞,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大标与被告李新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大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大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李大标负担。审 判 长  李春红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人民陪审员  董留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