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向美寨、陈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美寨,陈金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向美寨,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金凤,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向美寨因与被上诉人陈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美寨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陈金凤自行协商,上诉已无必要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美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美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向美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