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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向美寨、陈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美寨,陈金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向美寨,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金凤,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向美寨因与被上诉人陈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美寨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陈金凤自行协商,上诉已无必要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美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美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向美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