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石庆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石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石庆良,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发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石庆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973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