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名序与孙海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名序,孙海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718号原告孙名序,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孙海悦,女,1999年1月19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法定代理人孙国福,男,1969年7月12日生,住五大连池市,系被告人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名序与被告孙海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名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海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名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名序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忠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