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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令申请执行人李再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令,李再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令,男,1995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再翔,男,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刘令申请执行人李再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刘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黔盘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再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令经济损失15399.6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再翔现无车辆、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外出务工未归家。经与申请执行人刘令沟通,刘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黔盘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