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令申请执行人李再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令,李再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令,男,1995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再翔,男,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刘令申请执行人李再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刘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黔盘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再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令经济损失15399.6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再翔现无车辆、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外出务工未归家。经与申请执行人刘令沟通,刘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黔盘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