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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启芳与被申请人临沂众擎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启芳,临沂众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70号申请人:徐启芳,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63号1号楼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509270046。被申请人:临沂众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学享地址:郯城县红花镇驻地申请人徐启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众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红花镇驻地土地及其厂房予以查封。担保人晁清萍以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临沂众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红花镇驻地土地(土地证号:)及其厂房予以查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煜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