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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海涛对邓玉贵、吉林省速能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海涛,邓玉贵,吉林省速能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财保6号申请人:蔡海涛,男,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邓玉贵,男,住长春市绿园区,系交通事故车辆吉AXXX**号货车驾驶员、登记所有人。被申请人:吉林省速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系交通事故车辆吉AXX**号挂车登记所有人。申请人蔡海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交通事故车辆吉AXXX**号货车、吉AXX**号挂车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1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海涛的父亲蔡志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死亡(无责任),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蔡海涛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吉AXXX**号货车、吉AXX**号挂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邓玉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