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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继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69号罪犯王继超,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重庆市彭水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继超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继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现余刑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