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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嘎宾诉被告姚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嘎宾,姚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727号原告:邓嘎宾,男。被告:姚素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嘎宾诉被告姚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嘎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