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嘎宾诉被告姚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嘎宾,姚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727号原告:邓嘎宾,男。被告:姚素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嘎宾诉被告姚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嘎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