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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政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政斌,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政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唐政斌饮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紫荆道81号对出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唐政斌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唐政斌弃车逃逸。2017年5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唐政斌被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唐政斌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41.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政斌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政斌拘役一个月到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政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政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唐政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政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简绍辉陈佩怡梁斯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