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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刘源飞、罗来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刘源飞,罗来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40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戴松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钢,该行风险部经理。被告:刘源飞,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罗来生,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被告刘源飞、罗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源飞、罗来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源飞立即向原告归还透支款(本金)计人民币89,973.1元,并承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透支利息等计5726.79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罗来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惠农准贷记卡,并由被告罗来生提供全额担保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记卡,卡号为62×××06。此后,被告多次用该信用卡透支使用,在2016年4月28日,被告最后一次透支后,就再也没有偿还透支款项。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被告透支额度本息达95,699.89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被告推诿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源飞、罗来生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俩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俩被告的身份;3、准贷记卡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个人签字,并知晓信用卡详情;4、俩被告的收入证明及经营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俩被告经营信息;5、本金、利息余额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总数;6、交易明细表一份,证明该卡透支金额及时间;7、金穗准贷记卡(个人卡)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罗来生担保的事实;8、贷记卡的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及罚息和滞纳金的收取说明各一份,证明收取费用及利息、罚息的标准。被告刘源飞、罗来生未提供反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刘源飞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的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的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双方应遵守、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被告刘源飞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现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透支款、利息、滞纳金。被告罗来生为被告刘源飞的信用卡担保,担保合同有效,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罗来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89,973.1元,承担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透支利息、滞纳金计5726.79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合计以银行最后结算为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源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信用卡透支额本金89,973.1元,透支利息、滞纳金等5726.79元,合计95,699.89元。并承担从2016年9月21日起所产生的按银行标准计算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至透支额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来生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源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刘源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日进人民陪审员  刘益飞人民陪审员  吕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庆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