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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成艳与松原市立而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艳,松原市立而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91号原告:姜成艳,女,汉族,1983年1月9日生,职员,现住吉粮康郡小区。被告:松原市立而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刘馨泽,经理。原告姜成艳诉被告松原市立而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成艳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及相关配套设备。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及相关配套设备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成艳起诉松原市立而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并不存在,且姜成艳提供的证据并非与松原市立而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姜成艳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成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宇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