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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异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张贤,唐山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异26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林道南侧。负责人:韩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该行客户经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辉,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杨柳庄镇南。法定代表人:赵玉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贤,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第三人:唐山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林道西头道北。法定代表人:郭月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与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张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唐山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冀0204民初571号。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将第三人起诉至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自愿承担(2010)唐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贷款本息未执行完毕部分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贷款本息未执行完毕部分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唐山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贺武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赵国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旷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