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田德恒、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田德恒,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25号之一原告:张建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田德恒,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刘霞,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张建华与被告田德恒、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对被告刘霞撤诉。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