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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田德恒、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田德恒,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25号之一原告:张建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田德恒,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刘霞,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张建华与被告田德恒、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对被告刘霞撤诉。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