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熊清宇,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组织机构代码77079739-4。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0147-8。法定代表人熊清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清宇,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马兰,女,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系熊清宇之妻。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熊清宇、马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熊清宇、马兰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5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