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从鹏程、蔡和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从鹏程,蔡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袁顺刚,主任。被执行人从鹏程,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蔡和芬,女,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从鹏程、蔡和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社会抚养费139800元及滞纳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