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饶兆贤与刘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兆贤,刘锦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331号原告:饶兆贤,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锦元,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饶兆贤与被告刘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兆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锦元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兆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锦元归还借款5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刘锦元于2015年9月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饶兆贤借款59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饶兆贤,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每月15日前缴付。今饶兆贤因需资金急用,经多次向刘锦元催收,均无果,刘锦元至今未还分文。刘锦元未作答辩。饶兆贤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一张。经审查,该张《借条》中记载了刘锦元向饶兆贤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间利率、利息支付时间等情况。本院认为,刘锦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饶兆贤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饶兆贤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4、5月间,刘锦元因妻子生病住院急需资金,向饶兆贤借到人民币59000元。刘锦元借得款后,未及时归还。此后,饶兆贤有多次向刘锦元催收,均无果。2015年9月1日,刘锦元向饶兆贤补写了一张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于每月15日前缴付。另还约定2015年农历12月底前归还本金10000元。此后,刘锦元失约,虽经多次催收,均无果。饶兆贤遂诉来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刘锦元向饶兆贤借款,双方之间即成立了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锦元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饶兆贤、刘锦元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饶兆贤可以随时要求刘锦元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刘锦元必要的准备时间。饶兆贤要求刘锦元归还借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锦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javascript:SLC(16719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五条(?javascript:SLC(21651,205)?)、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第二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21651,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javascript:SLC(5097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之规定,判决如下:刘锦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饶兆贤借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刘锦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盛龙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javascript:SLC(167199,9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五条(?javascript:SLC(21651,20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21651,206)?)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javascript:SLC(50970,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