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向阳社区隆茂帝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杜再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向阳社区隆茂帝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杜再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内0428民初1981号原告: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向阳社区隆茂帝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向阳社区隆茂帝苑小区。负责人:桑海春,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杜再虎,男,35岁,汉族。原告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向阳社区隆茂帝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杜再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向阳社区隆茂帝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向阳社区隆茂帝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