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琼芳、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琼芳,齐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33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5号。法定代表人:龙运锋。被告:王琼芳,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齐新,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琼芳、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91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