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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永友抢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6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友。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友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l2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永友在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青青世界一带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劫取他人财物。后,陈永友发现被害人莫某独自一人边玩手机边沿前海路西侧往深大附中方向行走,遂趁无人之机,上前将莫某推倒在地,然后将被害人手中的手机以及随身挎包(内有银行卡、社保卡、门禁卡、充电宝以及少许零钱)抢走。被告人陈永友抢劫得逞后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从挎包内取出社保卡后将挎包丢弃。2017年1月11日,公安机关经过前期侦查将被告人陈永友抓获归案,并从其随身挎包中缴获被害人被抢的苹果6手机和被害人的社保卡。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367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手机和社保卡的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永友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手机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7〕64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永友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永友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仅因用力过猛把被害人拉倒,对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涉案手机与社保卡(照片),证实被抢财物。二、书证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1日将被告人陈永友抓获,并在随身挎包中缴获被害人被抢手机与社保卡,依法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三、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晚20时35分左右,我沿着前海路西侧的人行道往南走,走过青青世界站台时,一个男子往其身后方向跑,看到他包里掉下一根白色充电线。后我遇到一个气喘吁吁的女子,自称被人抢了包,让我帮忙追,追了一会就没发现那男子踪影。后那女子用我电话报了警。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的陈述:2016年12月27日晚20时30分左右,我在青青世界站台附近边走边用手机发短信,突然一名男子用手在我背后猛地推了一把,我跪倒在草地上,他再次猛地推我一把,我直接趴在地上。他先把我手机抢走,接着又把我挎包抢走,然后就沿我步行方向逃跑。途中我遇到一个路人,让他帮我追,但没追上。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永友到案后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六、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367元。七、勘验、检查及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自然状况。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附近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淦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