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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桂忠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桂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15号罪犯桂忠明,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鹰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桂忠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桂忠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8年12月8日,以(2008)赣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桂忠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赣监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桂忠明在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6次,单项表扬7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桂忠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桂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属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属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32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