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涛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王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王晓宇。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王晓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字第176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李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6月14日做出限制消费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