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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5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铄与成都益康优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铄,成都益康优品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英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190号之二原告:张铄,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成都益康优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5号1栋7楼708号。法定代表人:粟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英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F栋308号。法定代表人:张百德,总经理。原告张铄与被告成都益康优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英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铄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铄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铄撤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原告张铄负担。审 判 长  金晨生代理审判员  魏 薇人民陪审员  李永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楠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