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蕾因与被上诉人田广文、许玲、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蕾,田广文,许玲,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蕾,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广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玲,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周蕾因与被上诉人田广文、许玲、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周蕾原审诉讼请求为要求田广文、许玲、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因土地被毁产生的损失5000元,原审人民法院未对直接损失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却判决返还周蕾的土地承包费1773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臧国燕审判员 王东辉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志(此页无正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