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568号原告:张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袁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0年8月育有一女杨某某。2011年7月原告身患肺癌,在北京进行手术和化疗,生病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并拒绝支付医药费,原告无奈只能借款就医。2014年6月开始被告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16年12月,被告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至今,双方已多次协商离婚。但因被告种种无理要求,无法协商一致。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及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抚养女儿杨某某。3、请求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说的双方恋爱和孩子的情况均属实。从2013年10月开始原告抱怨被告没时间陪她,原告就找了男闺蜜一块儿玩,为此双方曾经吵了几次架。其与原告毕竟结婚8年,孩子年幼。为了不影响孩子成长,愿与原告和好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2009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育有一女杨某某。原告属于再婚,被告为初婚。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关系尚好。2011年7月原告身患肺癌,需要长期治疗。2014年后双方曾因夫妻之间的信任问题、家务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表示愿意照顾原告,与原告和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举证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属和睦。共同生活中因夫妻信任及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照顾原告,与原告和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