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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英武与丁新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武,丁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杨英武,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新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杨英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510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杨英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