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志良、王菊妹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琼方,周志良,王菊妹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刑初63号自诉人许琼方,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志良,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现住阳西县。被告人王菊妹,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自诉人许琼方以被告人周志良、王菊妹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许琼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孙卓、被告人周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许琼方控告被告人周志良、王菊妹犯重婚罪及赔偿其经济损失所提供的事实证据无相关的证据予印证,证实被告人周志良、王菊妹犯有重婚罪的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许琼方对被告人周志良、王菊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汝青审 判 员 孙光南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利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