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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寿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寿明,罗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赵寿明,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农民。被执行人罗亚志,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赵寿明与被执行人罗亚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寿明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5314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罗亚志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寿明租赁费八十万元、租赁物折价款二十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六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罗亚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寿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亚志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京0117民初531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赵寿明发现被执行人罗亚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罗亚志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寿明租赁费八十万元、租赁物折价款二十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六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