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与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621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周德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明轩、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谢美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诉被告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高潮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