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天德与唐怀英、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德,唐怀英,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85号之一原告:杨天德,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嵩(普通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怀英,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299号19幢3-3号。法定代表人:郑定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德诉被告唐怀英、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天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天德负担。审 判 长  李 盖审 判 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