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西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4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豫R×××××号重型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921公里路段时,将自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李庆锁撞伤,李庆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17年1月10日对此事故作出了第2017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庆锁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杜某、马某等人证言,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