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越上宇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越上宇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158号原告深圳市越上宇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汤婷。被告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郑慧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越上宇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银海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