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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舒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62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舒浩,男,汉族,生于1996年11月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舒浩罚金一案【(2016)川1622邢初8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已执行0元。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